宁波市中等职业教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组织应执行国家关于“先培训、后就业”的就业制度,优先录用和聘用专业对口或专业相近的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