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中等职业教育实行多渠道、多形式的办学体制:

(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办学;

(二)行业组织、企业事业组织办学;

(三)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办学;

(四)社会多方面力量联合办学。

台湾同胞、港澳同胞、海外侨胞以及国外人士与本市合作办学,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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