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中等职业教育条例/第四章 教学和设施第十八条有效中等职业学校自主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中等职业学校的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或移用中等职业学校的校舍、场地、设备、财产。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