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中等职业学校自主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中等职业学校的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或移用中等职业学校的校舍、场地、设备、财产。

Local Regulations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