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中等职业教育条例/第四章 教学和设施第十七条有效中等职业学校应以教学为中心,坚持教学和生产相结合、教学和科学技术的推广服务相结合,重视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的教学,突出职业技能和社会实践的训练,加强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职业纪律的教育。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