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参加环境卫生公益劳动,不得防碍、阻挠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有权对损坏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地方法规 ·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