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城规划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工商、交通、公安、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工作。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目标责任制。地方法规 ·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