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企事业单位(工矿区)学校、经营户、社区(城中村)的市容环境卫生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民市容环境卫生意识,倡导公民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形成全社会参与、支持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氛围。地方法规 ·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