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将清运的垃圾倾倒在非指定场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倾倒垃圾数量每立方米处以200元的罚款。运载砂石、渣土、垃圾、煤灰及其它散装货物和液体沿途泄漏遗撒的,责令清除,并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20元罚款。

地方法规 ·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