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罚则第四十七条有效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理活动的,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