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罚则第四十九条有效凡不符合县城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或个人限期改造或拆除;逾期未改造或拆除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强制拆除,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