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罚则第四十六条有效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