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罚则第四十五条有效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上不超过3000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上不超过200元的罚款。地方法规 ·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