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罚则第四十四条有效不履行环境卫生责任制,环境卫生责任区域清扫保洁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责任单位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