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临街工地出入口道路未采取措施,致使施工场地出入车辆污染道路的;

(二)施工时利用道路搅拌沙浆、混凝土的;

(三)施工工地所产生的渣土未及时清运;竣工后未及时平整和清理场地,未拆除临时设施的。

地方法规 ·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