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邮政、电信、电力等公用设施破损不及时维修、更新的;

(二)建设施工或工程设施的养护、维修施工现场不按规定围挡,污水流溢的。

地方法规 ·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