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纠正,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

(一)未经批准或不按指定地点悬挂横幅、散发传单、张贴宣传品的;

(二)户外广告、标志牌、宣传栏、橱窗、霓虹灯、灯箱、牌匾等污损或显示不全的;

(三)在县城主要街道摆摊设点或占道摆放商品从事店外经营的;

(四)经营场所不设置垃圾收集、污水排放设施的;

(五)擅自在县城街道及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设施的;

(六)不按规定时间、地段清除道路冰雪的;

(七)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的表面污损不洁,影响市容的;

(八)不按时清掏贮粪池、化粪池,致使粪便满溢的;

(九)将炉口、烟囱、污水口、厕所出粪口、垃圾通道口等朝向街面或者公共场所的;

(十)不及时清运由各种作业产生的渣土、污泥和枝叶等废弃物的;

(十一)不按规定清扫保洁、收运垃圾、洒水降尘的;

(十二)损毁或擅自拆除、停用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

(十三)将未经沉淀处理,含有固体废弃物的污水直接排入排污管道的。

地方法规 ·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