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罚则第三十八条有效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实施。地方法规 ·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