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10元以下的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包装物等废弃物;

(三)刻画树木、践踏草坪、采摘花草以及在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上乱涂乱画的;

(四)在临街建筑物窗外堆放和吊挂杂物或封闭阴阳台不符合市容管理规定的。

地方法规 ·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