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七条有效县城环境卫生管理实行有偿服务,具体办法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地方法规 ·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