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责任人)都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做好责任区内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责任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划分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