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管理第十五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县城内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和其它设施上涂写、刻画。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临街的建筑物、构筑物、市政设施和其它设施上张贴、悬挂宣传品的,必须经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期满后应当及时清除。地方法规 ·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