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管理第十六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花草树木,禁止踩踏、攀折花草树木和向绿化带、草坪倾倒污水和抛撒废弃物。地方法规 ·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