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县城内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和其它设施上涂写、刻画。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临街的建筑物、构筑物、市政设施和其它设施上张贴、悬挂宣传品的,必须经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期满后应当及时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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