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管理第十三条有效县城内的高层建筑物和主要街道、广场的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应当附设灯饰,并在规定的时间亮灯。未安装灯饰或灯饰已损坏的,应当及时安装或修复。地方法规 ·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