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标准化条例第十二条已修改企业不得无标准生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标准生产:(一)没有标准投入批量生产的;(二)没有标准文本的;(三)执行废止标准的;(四)企业标准未按程序备案的;(五)企业标准的主要质量、性能指标低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本条前款规定不适用于采用新技术开发、试制的产品及按合同定向生产,不进入市场流通的产品。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9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