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Amended

企业不得无标准生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标准生产:

(一)没有标准投入批量生产的;

(二)没有标准文本的;

(三)执行废止标准的;

(四)企业标准未按程序备案的;

(五)企业标准的主要质量、性能指标低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

本条前款规定不适用于采用新技术开发、试制的产品及按合同定向生产,不进入市场流通的产品。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9,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