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实行登记许可制度。探矿权、采矿权依法有偿取得,并可以依法转让。有偿取得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协议的方式。有偿取得方式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