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Amended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实行登记许可制度。

探矿权、采矿权依法有偿取得,并可以依法转让。有偿取得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协议的方式。有偿取得方式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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