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