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有效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日常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使该项财政拨款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突发性文物抢救项目所需经费按实际需要专门拨款。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