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在水下文物保护区内,禁止进行危及水下文物安全的捕捞、爆破等活动。在水下作业中打捞出水的水下文物,打捞责任人应当及时送所在地文物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