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文物普查制度,定期组织开展文物普查工作。

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普查登记,并将普查结果及时报市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