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文物普查制度,定期组织开展文物普查工作。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普查登记,并将普查结果及时报市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