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有效文物保护单位的利用应当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并与其文物价值、原有的使用功能、内部布局结构相适应,不得对文物保护产生不利影响。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加强文物保护措施,确保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文物保护单位的名称和级别。禁止在古文化遗址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种植根系生长有损古文化遗址的植物。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