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有效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由管理单位负责修缮;非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由所有人负责修缮。非国有文物保护单位有损毁危险而所有人难以承担修缮责任的,可以向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修缮帮助和资助,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和资助。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