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由管理单位负责修缮;非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由所有人负责修缮。

非国有文物保护单位有损毁危险而所有人难以承担修缮责任的,可以向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修缮帮助和资助,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和资助。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