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效文物保护单位应当按下列情形确定保护管理责任人:(一)文物保护单位为国有的,管理单位和使用人为责任人;无管理单位和使用人的,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责任人;(二)文物保护单位为非国有的,所有人为责任人;所有人无法履行保护管理责任的,使用人为责任人。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