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Article 14In force文物保护单位应当按下列情形确定保护管理责任人:(一)文物保护单位为国有的,管理单位和使用人为责任人;无管理单位和使用人的,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责任人;(二)文物保护单位为非国有的,所有人为责任人;所有人无法履行保护管理责任的,使用人为责任人。Local Regulations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13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