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第十八条已修改船舶航行、移泊时,船上的艇筏、舷梯和吊杆、输送带等不得伸出舷外。船舶、设施停泊时伸向可供他船航行一侧水域的装卸货设备应当调整到不妨碍他船正常航行的位置,夜间应当将其端部照亮。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9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