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高速客船在港内航行,最高静水航速不得超过十五节。高速客船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夜航。

高速客船在港口水域航行时,应当主动让清所有非高速船舶,在与他船有碰撞危险时,应当按照避碰规则规定采取避让措施。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