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第十七条已修改高速客船在港内航行,最高静水航速不得超过十五节。高速客船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夜航。高速客船在港口水域航行时,应当主动让清所有非高速船舶,在与他船有碰撞危险时,应当按照避碰规则规定采取避让措施。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9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