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第十九条已修改二万吨级以上船舶进入闽江口内港区青洲大桥以下水域,一万吨级以上船舶进入青洲大桥至大马礁之间水域,一千吨级以上船舶进入闽江口内港区大马礁以上水域,应当事先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组织作出技术评估,并予以答复,不符合安全条件的,不得进港。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9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