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举办幼儿园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办园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拟办幼儿园的章程和规划;

(二)拟任园长和拟聘教师等工作人员的资格证明和由指定的县(市)、区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书》;

(三)拟办幼儿园的房产用途证明、房产使用权及场地使用证明;

(四)拟办幼儿园的资产、经费来源证明;

(五)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幼儿园《卫生保健合格证》。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