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幼儿教育管理条例第九条已废止举办幼儿园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办园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一)拟办幼儿园的章程和规划;(二)拟任园长和拟聘教师等工作人员的资格证明和由指定的县(市)、区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书》;(三)拟办幼儿园的房产用途证明、房产使用权及场地使用证明;(四)拟办幼儿园的资产、经费来源证明;(五)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幼儿园《卫生保健合格证》。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