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举办幼儿园实行登记注册制度。幼儿园在登记注册前,须经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对批准举办的幼儿园由市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统一印制的《办园许可证》。
举办公办幼儿园,在取得《办园许可证》后,由教育行政部门向编制部门备案。举办民办幼儿园,在取得《办园许可证》后,由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登记注册。举办具有艺术、外语、体育等专业特色的幼儿园,须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在取得《办园许可证》后,再由上述所在县(市)、区相关部门予以登记或备案。
境外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或个人以及有关国际组织,与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教育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合作举办幼儿园的,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初审,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聘请外籍人员任教,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任教资格,方可从事教育活动。
物价、财政部门负责办理收费许可证、提供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