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Repealed举办幼儿园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办园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拟办幼儿园的章程和规划;
(二)拟任园长和拟聘教师等工作人员的资格证明和由指定的县(市)、区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书》;
(三)拟办幼儿园的房产用途证明、房产使用权及场地使用证明;
(四)拟办幼儿园的资产、经费来源证明;
(五)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幼儿园《卫生保健合格证》。
Local Regulations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