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二条已废止开展群众性的产品质量监督活动。各级人民政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聘请产品质量义务监督员。产品质量义务监督员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进行检查,对发现的产品质量问题及时向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