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已废止经监督检查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企业,必须限期整顿和改进。各级人民政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和有关行业、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整顿和改进工作的督促、指导和检查。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