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殡葬管理条例/第四章 墓地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禁止在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以外建造坟墓。禁止修建或者恢复宗族墓地。禁止生前预先建造坟墓。公墓管理单位不得为任何人办理预留墓地的手续,但是要求合墓并有一方已经死亡的除外。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