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殡葬管理条例/第四章 墓地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设置墓地应当利用荒山瘠地。建设公墓,应当服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规定和要求,经县级人民政府和市民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省民政主管部门审批。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应当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并报县(区)民政主管部门审批。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