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殡葬管理条例/第四章 墓地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一)城市规划区;(二)耕地、林地;(三)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四)水库、河流、湖泊堤坝保护区和水源保护区;(五)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国家已经批准的公墓和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外,由当地人民政府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