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消防条例/第四章 消防组织第三十七条已修改未建立专职消防队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他单位应当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防火员,负责本辖区或者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