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公安派出所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辖区内的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调动指挥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